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专利注册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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